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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罚 使超标排污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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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3: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编制《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拟取消。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资料图:太原一家个体涂料厂颜料罐管道及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自来水将颜料冲至防洪渠内。韦亮 摄
  环保部指出,修改《办法》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要求,是配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新法新规的迫切要求。
  环保部介绍,此次《办法》主要修改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修改理由为: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二是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修改理由为: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我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进行修改,编制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http://www.mep.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j66556466@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删除该条中的“三十日内”。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该条中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删除第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2: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解决现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实用性,我部研究起草了《办法》修正案。
  一、基本情况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新制度、新的监管手段。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我部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办法》,与《环境保护法》同时实施。《办法》实施后,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经统计,2015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5件,罚款数56954.41万元,每起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79万元。2016年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17件,增长42%;罚款数81435万元,增加43%。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平均处罚金额约为80万元,平均计罚天数约为15天,最长计罚天数为141天,最短计罚天数为1天。
  从适用情形上看,2016年按日连续处罚的案件适用《办法》规定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占72%;适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占11%;适用“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情形占2%;适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形占1%;适用“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占 11%;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占3%。
  二、《办法》修改的背景
  (一)修改《办法》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迫切要求
  2016年,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类案件的数量增长较快,但按日连续处罚的总体案件最少。按日连续处罚在实际中主要针对的是常规违法排污问题,特别是超标排污问题。自2015年实施以来,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波动不大,平均每月维持在50-60件,虽然2016年月均按日连续处罚案件量达到了80件,但是每个案件的平均处罚额度并没有出现增长。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增长幅度相对较少,处罚力度保持不变。按日连续处罚手段没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重要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对于执行现实不匹配或者实施成本较高,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二)修改《办法》是配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的重要举措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已经在全国实施,目前工业企业达标率只约为70%,还有大量违法企业超标排污。要扭转目前企业较大比例的超标现状,使企业守法成为常态,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最严厉的手段惩治超标行为。现阶段而言,要用足按日连续处罚手段,使超标排污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进而逐步促使企业达标排放,推进企业守法。
  (三)修改《办法》是贯彻执行新法新规的迫切要求
  《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细化《环境保护法》59条的规定, 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有了新规定,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将对按日连续处罚做出相应规定。目前,我部进行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客观上需要强化违反许可证制度的处罚措施。因此,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新法新规的要求适当做出调整。
  三、《办法》修改的过程
  2016年9月,我部启动《办法》修改工作。
  2016年11-12月,我部先后多次组织相关司局、部分省级环保部门以及科研机构召开修订工作座谈会、调研座谈会。
  2017年1月,我部提出《办法》修正案初稿。
  2017年2月,向全国省级环保部门和部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2条,逐条分析研究,对《办法》修正案进行修改完善。
  2017年4月20日,部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正案,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正案(社会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主要修改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
  修改内容:将《办法》第五条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修改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修改理由:增加无证排污的情形,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举措,也是许可证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修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表述一致。
  (二)取消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
  修改内容:一是《办法》第十条关于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予以取消。修改后的第十条表述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二是取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再次复查的规定。
  修改理由:复查期限三十日的规定影响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威力的发挥,也束缚执法人员的手脚,且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复查期限取消后,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去复查均可,就没有必要规定“再次复查”了。取消复查期限和再次复查的规定,将对加大执法力度和简化执法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说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保部部令 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一条 排污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三条 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第十四条 复查时排污者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再次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http://mmbiz.qpic.cn/mmbiz/cZV2hRpuAPiaicmuEibw5SKPkHlPUFnTV52n5DCQU9Maiak2BrH9kxqySGmqC8rOBOic6KuMMHpPzZTicfxOiayjEibDAg/0?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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