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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录发布之前、原环评批复中已明确为危废,仍按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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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3 00:0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管理制度,防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的环境风险,按照平稳有序、从严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并具体落实到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修制订过程中。
二、严格危险废物名录的新旧衔接。对于原环评批复中已经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新名录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原则上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具体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执行。其中,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旧名录”)中按“346-099-17”(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表面处理废物)和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类别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对照附件要求执行相应类别和危险废物代码。
归类为旧名录中“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废物代码为“802-006-49”)的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将该类废物仍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废物类别及代码不变(本市原持证单位具备该类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可依旧保留)。
三、有序推进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根据新名录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的规定,企业结合生产工艺、使用原辅料等情况,认为所产生废物确实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范围内且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包括在新名录内标注为“不包括***”的固体废物,如水性漆、废水生化污泥等),可以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认为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能利用的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419号)规定的处置去向进行妥善处置,相关管理台帐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一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中,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的危险废物,可以全过程不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环节可以不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但收集后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运输”的危险废物,其运输车辆应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且运输单位应将车辆有关资料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备并纳入危险废物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且仅限于运输规定类别的危险废物;归类为“采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废物代码为“900-451-13”)的危险废物可以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
五、安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废物。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如确认废物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时,由事发所在地区环保部门会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制定废物转移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评估后进行安全处置。进入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应急处置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号)有关规定,可以豁免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及联单制度,但事后应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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