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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5月1日)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油烟等处罚权都归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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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 23:16: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快讯(记者赵实)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3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住建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共8章4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去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列明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本次正式出台的《办法》采用了较为概括的表述: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住建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这样规定既严格遵循中央文件精神,又给城市管理执法实践留下空间。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来源:新京报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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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  (2016年11月17日)环保部长信箱信息:关于《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三、关于环境执法人员“减负”问题,《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安排:一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衔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具体见指导意见和环保部长回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
节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区各有关方面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较为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为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切实强化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来源:新华社

关于《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的回复
     2016年11月17日
来信:

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对环境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重新界定。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环境监察工作必须具备“大环保”视野,从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向监督政府各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过渡。要尝试建立省级环境监察部门与市、县级地方政府对接机制,确保环境问题的发现、上报、解决渠道便捷畅通。 二是要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将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下移,将环境执法职能上收,实现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分离。监督管理职责下移,有利于遵循环境保护工作的区域特性,从而便于厘清责任,增强环境管理效能。环境执法职能上收,有利于环境执法跳出地方经济利益链条,提升环境执法的独立性。 三是要对一线环境监察人员 “减负”。要从制度设计上给一线环境监察人员营造独立、单纯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充实县级以下环境监督管理队伍,并引入环境违法案件群防机制。要有效精简环境督查层级,强化环境执法的专项性和针对性。


回复:
  《对省以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的几点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的关心,也非常感谢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您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监察工作具体内容重新界定问题
  《意见》全文对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分别表述,清晰界定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内涵与职能的差异,并实施不同的改革模式。
  省级环保厅(局)上收环境监察职能,建立新环境监察体系,主司“督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市(地)县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垂改中的“环境执法”主要是指环境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的活动,也就是环保系统内部常用的“查企”。
  各省份应根据职责职能的调整,科学合理分置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机构,相应对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予以统一和规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任务。
  二、关于权限分离问题
  按照《意见》精神,实行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职责、职能、机构、人员的分开,有利于“督政”和“查企”职能的各自归位聚焦,推动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意见》精神,区县环境执法队伍随区县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环保部门,市县环境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污染源执法工作,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交市级环保局,并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完善,落实以固定源监管问题。
  三、关于环境执法人员“减负”问题
  《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安排:一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与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衔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是将环境执法机构纳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车辆,以切实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三是通过制定地方立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完整的执法权、结合环境执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设置为行政执法机构等措施,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独立权威地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提高环境队伍专业化水平。《意见》第十一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落实相应的措施,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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