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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排污许可监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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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23:13: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所有生产废水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2.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干燥炉、焚烧炉等工业炉窑,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实施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列入相应排放标准的所有污染因子
企业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详细填报排放口具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

(二)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或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原则进行确定。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应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水所有废水排放口分别确定许可浓度。
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色度外)为日均浓度。
(2)废气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类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
2.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许可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进行核定。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地方有总量控制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其他污染因子许可年排放量。
(2)废气
各生产设施排气筒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不同级别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等。企业废气中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各台生产设施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备用锅炉或其他备用炉窑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许可排放总量管理。
3.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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