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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看环评报告剥离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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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 17:3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醉清风 于 2017-1-3 14:48 编辑

公众参与将不再出现在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中,而是由企业自行开展,并单独报送。日前,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总纲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元旦起)。
    初看新闻,公众可能会极度敏感:在环评报告环节剥离公众参与,不就相当于剥离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了吗?这是否意味着,以后的环评环节完全摆脱公众参与而单干了?
    如此解读的紧张可以理解,但事实并不是这样。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剥离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加规范。很多问题,不是看表面就可以想当然的,其背后的用意,需要理性的解读和分析。如果不将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不仅公众参与的实际价值无法发挥,而且还可能衍生出很多问题与矛盾。这自然也是公众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
    这是因为,此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没有规范的程序去落实。环评被称为阻挡环境污染的第一道防线,而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这样的表述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公众参与如何体现其价值?如何真正参与到环评之中,发挥作用?
    事实上,此前相关法规是粗线条的,导致公众参与环评时经常出现两种问题:或是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假问卷带来假民意,被听证带来被同意,而且还因为主体混乱无法究责;或是成为舆情搭车的渠道,把环评参与当成了诉苦伸冤大会,申诉的很多不满与环保毫无关联。
    所以,让公众参与成为真正有效的评价指标,确实有现实意义。只是,环评报告剥离公众参与时应坚持限度原则:既要剥离,防止公众参与的形式化和搭车化;也要坚持,不能让公众参与彻底被抛弃,人们的核心诉求必须被关注、被回应。总而言之,限度的原则是为了更规范地推进公众参与在环评环节的作用发挥,任何违背此原则的做法,损坏的都是环评法规和公众权益。
    这就需要避免剥离过程中出现“欠度”和“过度”问题。所谓“欠度”,就是程度不够。如果在剥离过程中,畏首畏尾,看不到剥离的必要性,又担心公众舆论不理解,就可能在剥离时不坚决,结果公众参与的原有问题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比如,能否通过剥离,消除公众参与中的非理性表达?能否通过剥离,让公众参与成为一种规范的有效的监督?而所谓的“过度”,就是程度过激。如果在剥离过程中用力过猛,完全放弃和抛弃了公众参与,那么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如何保证公众的核心诉求得到应有的反馈和承诺?
    环评是个技术活,公众对此可能了解不多。但是,公众有权利知道企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是什么,并对此进行监督,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也是防止环境污染企业落地的最有力的约束。所以,剥离公众参与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放弃公众参与,而是为了让公众参与更加规范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坚持限度原则:剥离到何种程度,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是什么,如何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公众参与出现的弄虚作假该如何处理,这些与剥离有关的 问题,直接决定着剥离能否限度,能否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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