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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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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6:00: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 总量核定
10.1 总量核定的目的
总量核定的目的是要通过排污监测对排污单位的审查,准确确定或核定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0.2 总量核定的原则
10.2.1 总量核定应包括排污单位正常运行情况和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污染物全部排放过程。
10.2.2 正常运行是指各生产设施运转正常,各排污的处理设施运转正常,生产产品及产量必须相对稳定(变化在±10%以内)。
10.2.3 非正常运行条件是指生产设施、排污处理设施、产品品种及数量变化较大。
10.3 总量核定的内容
总量核定的内容有:各排污口年、月、日污染物排放量,最高排放量;日排废水水量,月排废水水量,年排废水水量;日排废水中污染物平均浓度,月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的算术平均浓度,日平均最高浓度;月排废水日数,年排废水日数。
10.4 总量核定的步骤和方法
排污单位的排污和生产、生活活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以及整个排污单位管理水平密切联系在一起,因而总量核定也应与排污单位各项生产统计相结合,主要步骤和方法为:
10.4.1 了解监测时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品种、产量、原(辅)料使用情况,废水处理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正常运行状况。
10.4.2 如系正常运行状况,即应按前述监测采样及测流要求实施监测。
10.4.3 如系非正常运行情况,应详细了解非正常运行的原因,持续时间,以及生产和废水处理运行情况,再按前述监测采样及测流要求实施监测。
10.4.4 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冷却水不作为总量计算在内。
10.4.5 根据排污单位的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出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10.5 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10.6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派人监督总量核定的全过程,必要时进行加密监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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