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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肃查处
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污染环境问题
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始建于1985年,年销售额近百亿,是宁夏银川市重点企业。但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宁夏后,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将脱硫石膏和污水排至文昌街与南环高速交会处西南3公里处28万平方米灰渣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督察组随即将案件向宁夏自治区政府进行转办,自治区党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联合下发督办通知(宁党(环)督函〔2016〕10号),要求银川市西夏区委、政府严肃查处。
经西夏区委、政府初次核查,该公司将含有硫酸钙、硫酸铵、氨氮等成分的脱硫石膏擅自倾倒在文昌街与南环高速交会处的灰渣场,且未按环保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属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随即,银川市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实施行政处罚。
西夏区委、政府将查处情况公开后,中央督察组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宁夏石化公司非法堆放石膏,偷排污水问题查处公开情况与事实不完全相符”,要求进一步查处。
对此,督察组立即要求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和环境保护厅三部门联合对宁夏石化公司非法倾倒石膏、偷排污水问题进行复查。经查,举报反映宁夏石化公司非法倾倒石膏和偷排污水问题属实。对于非法倾倒石膏问题已经由西夏区委、政府查处。对于偷排污水问题,该公司锅炉利用湿法水力方式除渣,通过长约8公里的输送管线将锅炉冲渣水排至灰渣场,违反了环评批复不得外排的要求。同时,该公司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临时建设3座临时消化池存放废水,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约谈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3座临时消化池未批先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0万元,并责令拆除临时消化池,该公司已完成了拆除;对利用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0万元,并责成地方环保部门,加大日常监管频次和监测频次,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案例二十四:
中卫市中宁县下大力整治北河子环境问题
北河子为中卫市中宁县境内流入黄河的主要水系之一,全长23.35公里,其中,流经中宁县县城约5公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宁县将部分城镇生活污水排入北河子,加之沿线水稻等喜水作物耕种面积减少,收水量锐减,河道水流不畅,致使北河子水质恶化,水体散发恶臭,周边群众反映强烈。
2015年6月9日和2016年1月8日,宁夏自治区分别在《民生与法制》栏目和《风正好扬帆》电视问政节目中曝光北河子水体污染问题后,中宁县对县水务局农水中心主任、住建局副局长和环保局副局长因治理工作推诿扯皮进行组织处理。
2016年以来,中宁县将北河子水环境整治工作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重要内容,制定《中宁县北河子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宁县南、北河子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二阶段实施方案》,通过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人工湿地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立长效监管保洁机制、定点定期跟踪监测水质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北河子整治成效,提升北河子水环境质量。
此次,中宁县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投资2400万元,开工建设北河子人工生态湿地,打降水井17口,清淤西二环至郭庄市场段河道2.86公里,中宁三小至原消防大队段封盖河道230米,排查封堵排污口33个,清理旱厕13座,平整护坡200米,修整河道900米,建设补水井2座,栽植垂柳350余棵。亲水街至湿地段1.3公里河道清淤工程设计正在招标。已开工实施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清理沉淀池淤泥9020方,进水池、深化处理池已完成地基开挖,已完成设备招标,后续将陆续开始安装。通过上述措施,2016年7月23日调阅北河子县城段5个监测点中3个监测点水质达到Ⅲ类,北河子入黄河口水质达到Ⅳ类,恶臭气味基本得到控制,北河子水体污染及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初步得到解决。
案例二十五: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查处工业废渣处理厂环境污染问题
对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群众反映大武口区工业废渣处理厂排放刺鼻气味污染环境的问题,大武口区政府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大武口区工业废渣处理厂开展调查。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工业废渣处理厂位于大武口区星海镇临湖村,该区域有4家硅渣分拣场和2家废旧塑料加工点,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相关手续,属非法企业。其中,4家硅渣分拣场位于临湖村东部,院内堆有部分硅渣,自2015年2月起,陆续进行硅渣分拣作业,现处于停产状态;2家废旧塑料加工点位于临湖村东侧公路旁,正在生产加工废旧塑料,现场能闻到刺鼻气味。对此,大武口区政府立即组织环保、公安、工信、供电等部门和星海镇政府,对上述6家非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关闭取缔。对2家废旧塑料加工点采取了断电措施,动用10台铲车、30台大型运输车对4家硅渣分拣场进行集中清理,截至8月2日4家硅渣分拣场的硅渣已全部清理完毕。
同时,大武口区举一反三,迅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武口区星海镇副镇长等4人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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