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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项目自“建设”完成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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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7:3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那么,如果多年前的未批先建呢,比如2006年的,是否要因“未批先建”而处罚?
如果处罚,据此分析,不论何时的建设项目,不管过去三年还是三十年,因为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均属于违法状态,均可以进行处罚;另外,由于违法状态一直存在,所以只要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法律规定,永远只适用最新的法律法规。显然有不合理之处!而且,这种观点也让常人难以接受,同时违反了《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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