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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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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5:07: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9 质量保证
9.1 质量保证要求
为确保废水总量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应对下级监测站及企事业单位监测站或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或实验室的资质考核。
9.2 现场质量保证
9.2.1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经常性地对所辖区内排污口的整治、管理和测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2.2 排污单位要对自动监测站(点)的仪器定期清洗和校准。
9.2.3 必须保证采样器、样品容器的清洁,避免水样受到沾污。
9.2.4 工业废水的采样,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防止样品受污染,在输送、保存过程中保持待测组分不发生变化。必要时,采样人员应在现场加入保存剂进行固定,需要冷藏的样品应在低温下保存并将样品迅速送交实验室。为防止交叉污染,样品容器应定点定项使用。
自动采样器采集且不能进行自动在线监测的水样,应贮存于约4℃的冰箱中保存。
9.2.5 采样时要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包括原料种类、用量、半成品、成品种类及用量、用水量、用水部位、生产周期、工艺流程、废水来源、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状况等,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9.2.6 采样时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主要内容有:排污单位名称、样品类别、采样目的、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所加保存剂名称、废水表观特征描述、流速、采样渠道水流所占截面积或堰槽水深、堰板尺寸,工厂车间生产状况和采样人等。
9.2.7 水样送交实验室时,应及时做好样品交接工作,并由送交人和接收人签字。
9.2.8 采样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2.9 采样时需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
9.3 实验室质量保证
9.3.1 工业废水的分析应特别重视水中干扰物质对测定的影响,并保证分取测定水样的均匀性、代表性。
9.3.2 分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分析方法,了解废水特征,发现有共存干扰物质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消除措施。
9.3.3 注意实验室环境,防止交叉干扰;保证水和试剂的纯度要求;各种计量器具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加强经常性维护和正确使用,达到有效测量;需控制温度、湿度条件的实验室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尤其要重视所用标准溶液的准确性。
9.3.4 为保证分析结果准确可靠,每批样品应同时作空白试验,并控制空白试验值低于方法检出下限浓度的1/2。每种水样的分析不得少于2个质控样和5%的加标样,并保证至少有10%的平行双样分析;还可采取分样送检、用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比对及样品比例稀释测定等措施,核对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9.3.5 校准曲线的要求
9.3.5.1 制备校准曲线一般应制备工作曲线(与样品的分析程序完全相同),只有经过充分验证、确认省略某些操作对校准曲线无显著影响时,方可免除这些操作,使用标准曲线。
9.3.5.2 在线性范围内,校准曲线至少有6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点)。
9.3.5.3 通过实测确定在本实验室条件下曲线的线性范围,不得任意外延。
9.3.5.4 对有些斜率较为稳定的校准曲线,在实验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使用先前的校准曲线时,必须测定两个标准点,测定结果与原曲线相应点的相对偏差均应小于5%,否则应重新制备曲线。当分析方法要求每次测定需同时制备校准曲线时,应按方法规定执行。各项目校准曲线使用周期见表3。
9.3.6 样品分析的精密度
9.3.6.1 在每次监测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加采不少于10%的平行样(自动采样除外),并且还要在实验室内随机抽取不少于10%密码平行样作为质控检查样同时进行测定。
9.3.6.2 平行样相对允许差的计算方法
9.3.6.3 平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允许差,应视水样中测定项目的含量范围及水样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要求在20%以内精密度合格,但痕量有机污染物项目及油类的精密度可放宽至30%。
9.3.7 样品分析的准确度准确度以加标回收样的百分回收率表示。
9.3.7.1 每组样品分析中,必须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进行加标回收(自动在线监测除外),作为质控检查样同时进行测定。加标量以相当于待测组分的浓度为宜,加标后总浓度不应大于方法上限的0.9倍。
9.3.7.2 在分析方法给定值范围内加标样的回收率在70% ~130%之间,准确度合格,否则进行复查。但痕量有机污染物项目及油类的加标回收率可放宽至60% ~140%。
9.3.8 分析人员应在项目保存期尽快分析,并认真做好原始分析记录,进行正确的数据处理和有效的校核。并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复查工作。
9.4 流量测量质量保证
9.4.1 为了测定废水流量或流速,必须对废水排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9.4.2 污水流量计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在国家正式颁布污水流量计系列化、标准化技术要求之前,污水流量计必须经清水测评和废水现场考评合格。
9.4.3 流量测量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测量精度,应选用测定范围内的测量装置进行测量,测量流量时不应受污水杂物的影响。
9.4.4 测流时段内测得流量应与水量衡算结果误差不得大于10%。
9.4.5 因工业废水成分复杂,其中的强酸或强碱性物质对流量计或堰板有一定腐蚀作用,悬浮物对流量测量也会产生影响,为此必须加强流量计量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9.4.6 流量计必须定期校正。
9.5 现场自动测试质量保证
9.5.1 任何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在使用之前,必须用现行国家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可比性试验,确定无显著差异或者差异成定值时才能使用。
9.5.2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负责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
9.5.3 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部门测试并取得计量合格证。
9.5.4 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具备自动校准的功能,一般要求每测量20组数据(或3个工作日) 校正1次。每个月还应使用手工测量做1次比对实验,以进行检查和校正。
9.5.5 在运行过程中须排污单位必须对安装的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校验,并将定期校验结果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5.6 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须在监测部门备案,每季度向监测部门上报排污总量测试结果。
9.5.7 若经过对比试验,自动在线监测仪器的测试结果与标准方法的结果误差平均在10%以内,可承认自动测试仪的测试结果。
9.5.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单位应定期对企业安排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和流量计进行抽检和考核,每年不得少于2次。
9.6 审核制度
总量监测过程及报表需经监测人员、质控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三级审核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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