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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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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2:41: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 流量测量
7.1 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于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
7.2 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T15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作出了规定。
7.3 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
7.3.1 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
7.3.2 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测流段。
7.3.3 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t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7.3.4 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7.3.5 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排污口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
7.3.6 电表式明渠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左右。
7.4 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
7.5 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实用,便于制造安装。
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1 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主要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污染源废水的特征,对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污染物总量监测。
8.2 为正确确定监测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工艺、产品、(辅) 原材料等资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人员应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特征。
8.3 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氰化物、As、Hg、Cr(Ⅵ)、Pb和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总量控制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监督监测。
8.4 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总量监测应包括必测项目,且在采样监测时,以污水原始样品进行分析,不能过滤或澄清后测定。排污申报的水污染物项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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