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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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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9 22:2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 竣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
3 定义
3.1 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
3.2 混合水样
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
3.2.2 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
3.3 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
3.4 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
4 监测方案的制订
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
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
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
4.2 总量监测的方式
4.2.1 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t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
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小于500t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
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t,小于1000t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
4.2.4 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t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
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4.3.1 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
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
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
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
4.3.5 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
4.3.6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
4.3.9 样品保存及贮运。
4.3.10 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
4.3.11 质量保证要求。
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
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
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
4.4.1 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4.2 实地调查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
4.4.3 制订方案
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
4.5 监测方案的执行
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 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
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
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4.5.4 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
5 采样点位
5.1 点位的设置原则
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5.1.3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
5.2 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3 采样点位的管理
5.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
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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