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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环评法修改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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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11:1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9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但它究竟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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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3:51 | 只看该作者
1.增加了根据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第 14 条 增加了前款内容
修改后: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修改前: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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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4:25 | 只看该作者
2、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第17条 第二款  删除

原内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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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5:30 | 只看该作者
3、修改规划与建设项目的联动机制
第 18条
修改后: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修改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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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6:12 | 只看该作者
4、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取消行业预审

第 22 条
修改后: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修改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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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6:32 | 只看该作者
5、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 25 条
修改后: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修改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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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6:54 | 只看该作者
6、完善内容           

第 29 条
修改后: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前: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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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8:27 | 只看该作者
7、加大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

第 31 条
修改后: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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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7 11:18:47 | 只看该作者
8、删除第32条   


原内容: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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