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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设置错误该罚排污企业还是运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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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9: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强化运营公司管理,山东省临沂市前不久开展了规范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企业运行专项行动,共对44起自动监控运营管理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194万元。

然而,据笔者了解,当前对此类违法行为查处中还存在法律责任界定不准确问题,导致一线执法人员有时候不知道该处罚谁。

比如,某环境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有关参数设置错误,在调查中排污企业认为,企业花了钱由在线运维企业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应该处罚运维公司;运维公司则认为,设备是由排污企业自行购买的,他们无权也没有能力调整设备的参数,应当处罚排污企业。

到底应该处罚谁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可以说上述法律条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定的明确,但还不够具体,且相互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解决此类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是以排污企业与运维企业双方签订的“运行维护合同或者是服务协议”为突破口,环境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情况对双方合同(协议)签订进行必要指导、规范甚至是审核、把关、备案;对于环保法律职责不具体、不明确的合同(协议),要督促其进行必要的整改。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对合同文本材料进行规范,为责任认定提供具体、有法律效力的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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