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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污水监测(7) [打印本页]

作者: dreaming    时间: 2017-2-4 22:05
标题: 污水监测(7)
9.监测方法选择的原则
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
行业标准方法;
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1994]017 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即环境监测系统内部推荐使用的方法;
省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认定的相应方法;
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
EPA 和日本JIS 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所在地环保局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分析方法及检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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