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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污水监测(6) [打印本页]

作者: dreaming    时间: 2017-2-1 22:01
标题: 污水监测(6)
8.监测频次
(1)一般要求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周期在8h 以内的,每小时采1 次样;周期大于8h 的,每2h 采1 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 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者,至少1~2小时采一次样;
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者,至少每2~4小时采一次样。
(3)稳态和非稳态有区别;
连续稳态排放的点位,监测频次以4次/日,连续监测3天为宜;
对非稳定排放的点位,加大频次;
环境水质变化幅度小,减少频次。
没有工况的设施,进行模拟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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